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可以这样说吧,很多律师都知道劳荣枝罪大恶极,但是,很多律师还是都抢着为劳荣枝做辩护律师,有人肯定会说,这些律师都是为了钱,其实你想错了,不全是为了钱!
这些律师主要都是为了出名,因为劳荣枝的案子关注度太高了,都说劳荣枝有7条命案在身,肯定是死罪,但是,这些律师知道案件里面藏着一个拐点,就是1999年,杀人狂魔法子英在枪决前,一直都说,7条人命为他所为,跟劳荣枝无关,
所以,这些律师可以为劳荣枝辩护说她的犯罪证据不够充分,
如果把这场官司打赢了,知名度一下子就打出去了,因为这么难打的官司都被他翻盘了,以后找他打官司的人可多啦,
打赢了是奇迹,打输了,是正常,自己得知明度肯定提高了,这就是,明知劳荣枝罪大恶极,还有律师愿意为她辩护的真正原因。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生存权益,那怕是罪大恶极之人,律师的作用是让好人不受冤,让坏人伏法前知道自己的犯罪点在那里,伏法前没有遗憾!
一个有良知的律师,除本身法律知识精通外,还起到司法上的监督,同时也不断完善法律某些方面的不足,他们的辨护是在法律框架下找出委托人的权益,守法,护法,析法,也就是说,明知该犯是十恶不赦,其辩护的目的就是法与真向合理合情才构成本案终结。
可以这样说吧,大多数的律师都非常想代理这种案子。你想想吧:
要是官司打赢了,三个好处:这么难打的官司我赢了,显得水平多高。关注度这么大的官司,知名度一下打出去了。大把钱到手。
要是打输了,没啥损失啊,至少对外宣传上可以讲我可是给劳代理过案子。钱也挣到了。
正反都有的赚,想打的人多了去啊!
这是法律赋予所有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司法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刑事案件)自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就能理解了题主的问题,更何况是劳荣枝自己雇佣的律师为她出庭辩护,律师能得到一笔相当丰厚经济收益,所以这个律师会千方百计寻找利用法律的缝隙,为劳荣枝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没辩护人那就是一言堂了,冤假错案就会有很多,律师补充了这个缺点,即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又彰显了国家法治,一个国家没律师那就意味着法律不建合,排挤律师迫害律师是一个社会的伤痛,每个被告身边站着的律师是国家给予他权利和关怀。
他只看钱,黑白颠倒,没有职业操守。
许敏的房产纠纷案,现在已经不是他们自己的案件了,已经上升到社会案件了。
如果许敏拿不回房子,估计很多父母已经不愿意将自己出钱买的房子,写上儿子的名字了。
但是这样又会引起新的问题出来。
1、不写儿子的名字,父母是否因为年龄的原因,无法贷款。
2、不写儿子的名字,以后孙子的户口落在那套房子上?孙子以后读书是不是办各种手续又很麻烦?
3、不写儿子的名字,意味着这套房子是父母的,儿子娶媳妇时,媳妇能不能同意?媳妇会不会要求变更成儿子的,并加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就不嫁了。
也许还会有更多的问题,现在大家都等着看许敏房产纠纷案的结果,如果她拿不回房子,会寒了很多父母的心。
马律师是在助纣为虐,是会被世人唾弃的。
许敏与熊磊的房产之争,一直是错换人生28年案件中网友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原本是许敏夫妇及其家人出资加贷款购买的房产,却因为过户给了养子姚策,并被离世的姚策当做遗产留给了妻儿,而使这套房产不能够完璧归赵,导致许敏夫妇不得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这套房产。
那么,为何马律师又会成为这个案件中的焦点呢。
原来,近日在该案的庭审中,当许敏拿出了购房合同以及出资凭证等证据时,却被熊磊的律师马洪涛一口否定,不承认这些证据,称这些证据与房产的归属无关。
马律师的这一席话激怒了许敏,导致许敏当庭对其怒斥道:“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还如此丧尽天良,不配做人”。
不光是许敏,相信换做任何一个人,在面对马某如此无理的雄辩时,都会气不打一处来。
许敏提供的这些证据到底与这套房产有没有关系,马某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法律从业者,相信他比谁都清楚。如此一口否定,显然是故意而为之。从法律的角度讲,这样的做法有没有知法犯法之嫌呢。
虽然律师最擅长的就是狡辩、诡辩,但也需要具备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不能无视事实,张口就来。
法律最基本的准则是惩恶扬善,律师同样应该以此为从业准则。而不能为了律师费,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甚至助纣为虐。否则,便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操守,也就不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行业。
马某的这一操作,不仅遭致了许敏的愤怒,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不满,一度被网友们骂上了热搜。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环节也让网友们感到愤怒。
庭审中,马律师一方提出要出半价50万元购买许敏的这套房产。不过,具体是谁提出来的,还有待核实。有说是马律师提出的,也有说是熊磊提出的。
不管是谁提出的,这种想法都明显是在欺负人。许敏夫妇目前都是在租房子住,怎么可能卖掉唯一的这套房产。而且还想花半价购买,这与打劫有什么区别,未免欺人太甚。
这也是马某被网友们怒骂的原因之一。
不知熊磊花了多少律师费,会让这位律师无视证据、不顾一切的如此力挺。
不过,这样的辩护并没有起到好的效果,反而有可能事与愿违。
结束语:
许敏与熊磊的房产之争案最终结果会如何,暂时无法预测。但是,马律师的这场辩护,有可能对他的名声造成一定的影响。
可见,对于一名律师而言,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是多么的重要。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对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可,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需要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即可。
二、在劳动者尽到第一条的证明证明责任并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就会被认定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根据前面两条的分析,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很低的。因此,题主是不是刻意用“重金聘请”等字样隐射律师呢?各位网友您认为呢?
四、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因此,除非是用人单位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劳动案件中的律师也不能披露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这是律师的起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试想如果你想委托人,你愿意你的律师披露对你不利的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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